2.
一644建號除1樓第三人借用部分及1874建號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6月25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1樓借鄰居擺放攤子及物品,未出租;
3.
4樓為其及家屬居住,未出租他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1874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7月28日函覆 稱:臺北市大同區民權西路245巷29號2樓凸窗、3樓凸窗、4樓凸窗係位於2樓牆面、3樓牆面、4 樓牆面屋頂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 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 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1874建號因屬限期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故不予點交。
4.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