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113-15地號土地為906建號及暫編3707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 不在場,據在場之第三人即附近之鄰居稱906建號及暫編3707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之母親居住使用,惟該第三人所 述是否屬實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應買人自行處理相關事宜,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 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 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 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 慎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