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查無義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3.
依本分署 114年 1月 8日不動產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事務所人員稱: 長春段 3小段 47地號土地,一部分有建物,一部分為空地,土地位 於松江路 183號至 187之 1號間,其建物後方土地為空地,現空地為 停放車輛使用;長春段 3小段 47-1地號土地,位於民生東路二段 164 巷 14號建物之南方空地西側鄰 47地號,東側鄰民生東路 164巷馬 路,現為停車場使用。
4.
依本分署 112年 4月 10日現場調查筆錄所載,現場第三人游小姐表 示其為本建物 100分之 99之所有權人,現為自用辦公室。經檢視無 增建。而依第三人游小姐於 114年 7月 29日向本分署陳報之房屋現 況調查表及房屋租賃契約,本建物目前由游小姐出租予香港商太平洋 數位內容顧問有限公司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據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114年 6月 6日函:「依內政部 85年 2月 5 日台內地字第 8578394號函略以…其有數專有部分者,或同一專有部 分,於部分移轉時移轉應有部分之多寡,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惟不得 約定為零或全部。本案倘以義務人所有長春段三小段 47及 47-1地號 土地部分權利範圍及其同段小段
6.
1162建號建物分標拍 賣,並保留長春段三小段 47及 47-1地號土地殘餘權利範圍及同段小 段 1163建號建物,尚無違反公大廈管理條例第 4條第 2項及前開內 政部函釋規定,買受人(拍定人) 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8.
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建物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土 地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異議。
9.
本標係拍賣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查無義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11.
依本分署 114年 1月 8日不動產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事務所人員稱: 長春段 3小段 47地號土地,一部分有建物,一部分為空地,土地位 於松江路 183號至 187之 1號間,其建物後方土地為空地,現空地為 停放車輛使用;長春段 3小段 47-1地號土地,位於民生東路二段 164 巷 14號建物之南方空地西側鄰 47地號,東側鄰民生東路 164巷馬 路,現為停車場使用。
12.
依本分署 112年 4月 10日現場調查筆錄所載,義務人不在場。當日 照片顯示門牌左下角有「曉澄旅行社」招牌。而依第三人莊小姐於 114 年 7月 10日向本分署陳報之房屋現況調查表、房屋租賃契約及建物 所有權狀,本建物目前由莊小姐出租予曉澄旅行社使用。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
13.
據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114年 6月 6日函:「依內政部 85年 2月 5 日台內地字第 8578394號函略以… 其有數專有部分者,或同一專有部 分,於部分移轉時移轉應有部分之多寡,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惟不得 約定為零或全部。本案倘以義務人所有長春段三小段 47及 47-1地號 土地部分權利範圍及其同段小段
14.
1162建號建物分標拍 賣,並保留長春段三小段 47及 47-1地號土地殘餘權利範圍及同段小 段 1163建號建物,尚無違反公大廈管理條例第 4條第 2項及前開內 政部函釋規定,買受人(拍定人)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16.
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建物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土 地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異議。
17.
本標係拍賣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查無義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19.
依本分署 114年 1月 8日不動產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事務所人員稱: 長春段 3小段 47地號土地,一部分有建物,一部分為空地,土地位 於松江路 183號至 187之 1號間,其建物後方土地為空地,現空地為 停放車輛使用;長春段 3小段 47-1地號土地,位於民生東路二段 164 巷 14號建物之南方空地西側鄰 47地號,東側鄰民生東路 164巷馬 路,現為停車場使用。
20.
依本分署 112年 4月 10日現場調查筆錄所載,第三人海天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人員在場,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由第三人劉先生 2人出租 予該公司使用;第三人劉先生 2人再於 114年 6月 15日向本分署再 次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陳報上開租賃關係。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21.
據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114年 6月 6日函:「依內政部 85年 2月 5 日台內地字第 8578394號函略以…其有數專有部分者,或同一專有部 分,於部分移轉時移轉應有部分之多寡,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惟不得約定為零或全部。本案倘以義務人所有長春段三小段 47及 47-1地號 土地部分權利範圍及其同段小段
22.
1162建號建物分標拍 賣,並保留長春段三小段 47及 47-1地號土地殘餘權利範圍及同段小 段 1163建號建物,尚無違反公大廈管理條例第 4條第 2項及前開內 政部函釋規定,買受人(拍定人) 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24.
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建物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土 地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