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至現場履勘,自稱為債務人朋友之鄭先生在場並協助開 門。865建號房屋內設有電梯,現場有許多家電、家具及衣服、用品等。鄭先生表示屋內物品為 債務人所有,債務人現已未居住於此,目前閒置無人使用。惟本院囑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 分局調查有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時,第三人劉光華在場稱本件標的由其居住使用。第三人使用權 源雖不明,惟其查封後佔有使用係違反查封效力,本件拍定後仍點交。
3.
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865建號查無火災、非自然死亡情事,亦非列管海砂屋及震損建築 物,惟實際情形如何,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