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125-
3.
127-4地號土地分別位於電線桿(大同高幹120分24B8662EC
4.
西南方約400公尺處、西北方約415公尺處,其上均為雜木林,均無路可達。」 等語。 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2筆)應有部分。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 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該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 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 理。依據民國114年9月提出到院之估價報告稱:「125-
5.
127-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 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均無路可達,現況均為雜木林,地勢皆為陡 坡。」等語。拍trial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