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
3.
4-19地號土地相 鄰,土地上有竹林及檳榔。債權人則陳報土地現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契約等 語。乙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4-1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 地;4-11地號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9.
本件乙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 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六、乙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乙標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 乙標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 受或承受。
10.
本件乙標所拍賣之4-11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 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trial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