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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9月30日、114年5月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 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門縣烈嶼鄉西方社區17號之建物的後方約13至14公尺處,土地之 一端鄰近馬路(路名似為九井路,本筆土地與馬路尚有間隔他筆地號土地),土地之另一端 鄰排水溝設施(該設施是否有占用到本筆土地,乃須經鑑界始明),土地上部分經種植作 物、果樹、行道樹、綠籬,部分經堆置廢棄物雜物,部分放置豬舍用之土蓋。而據在場之林 ○○表示,其與地主之爺爺訂有租約,租金以每年一平方公尺1元計算,又其再將本筆土地部 分借給村民使用等語。惟嗣後經本處再請林○○提供租約資料,林○○則復表示無租約,而 是有使用土地同意書,內容約係地主將土地交由林○○使用,僅為耕作,不作其他使用,地 主如需要回土地,即停止耕作,將土地返還地主,但其不便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語。 (註:關於前開陳述,因民事執行處僅有形式審查權限,故本處不作實體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