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4年9月10日現場查封時,據建物共有人詹O米之繼承人張O康在場稱,12樓屋頂有增 建,內有樓梯進去,外有獨立門戶,可從頂樓出入。原共有人詹O米已過世,尚未辦理繼承,目 前由其大兒子張O康使用居住中。
3.
另本件於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107281號執行時,於113年8月12日勘驗時,建物共有人詹O米 在場稱,系爭12樓有2層加建,目前皆為其使用,有內梯供上下出入,地政表示12樓目前並未有 增建,12樓加蓋之第1層為天鳳宮及內有另一房間,有對外門可出入頂樓,內另有一樓梯通行加 蓋之第2層。嗣共有人詹O米具狀陳報頂樓加蓋物即無極天鳳宮,現由其管理使用,事實上處分 人亦為他,無極天鳳宮非執行標的範圍所及。因債權人無法證明2頂樓增建物之原始出資或建築 起造資料,經駁回強制執行聲請,故僅拍賣701建號建物,不包含頂樓增建部分,請投標人注 意。另頂樓增建部分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113年11月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47569號函 示列管為屋頂垂直增建既存違章建築。
8.
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