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32地號土地及大湖段599地號土地為雜樹林,另852地號土地為道路;873地 號土地有鐵皮圍籬,其內堆放建材;876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部分雜林,另有 一棟二層樓水泥建物,無門牌,其內堆放雜物;在873及876地號土地間有一層 樓磚造房屋,門牌號碼為新竹市五福路一段200巷205號,及一個車庫;778地號 土地上為部分道路,部分雜樹林,有一間土地公廟,一棟一層樓房屋,門牌號 碼為新竹市五福路一段200巷401弄99號,另有一個無門牌之鐵皮倉庫。惟土地 上之建物及工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 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 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土地之編地使用種類:
7.
87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84 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殯葬用地;599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其 餘地號皆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8.
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848地號外,其餘拍賣土地皆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 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 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 賠償其差額責任。
11.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2.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如上述優先承買權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 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3.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