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即債務人之父稱238建號及暫編 1734建號建物係其自住使用,而查債務人現正服刑中並未居住於238建號及暫編1734建號建物, 故上開第三人占有使用238建號及暫編1734建號建物之法律上原因不明,應買人於拍定後應自行 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238建號及暫編1734建號建物於查封前已由第三人占有使 用,且第三人亦未自認其為無權占有或係受債務人監督支配而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湖口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 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