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4曾43639

新竹縣新豐鄉豐福段5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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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24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6
保證金:
11.2
總坪數:
83.8
坪單價:
0.7萬/坪
持分地坪:
83.8 坪
總現值:
72 萬
拍後增值:
1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水利用地
王浩
王浩
法拍專員
經紀業:無
地 址:無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新豐鄉 豐福段 59地號,面積 10,632.7 m2,持分 5/192,56 萬
(特定農業區 水利用地)
法院筆錄 (13)
2.
前案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遭一未辦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三合院建物占用,其門牌號碼為:新竹縣新豐鄉後湖子7
3.
74號。建物未占用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草地、部分為水池。本件係拍 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 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36818號)特別拍賣底價。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10.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36818號)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 之土地受有土地污染、輻射污染等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16.
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
17.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新豐鄉 豐福段 59地號
10,632.7 m2 × (5/192) × 2,600 元 - 56 萬元
= 16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2/16
1拍 部分點交
44.8 坪 / 1,075 萬
2025/12/2
1拍 不點交
85.8 坪 / 115 萬
2025/12/3
2拍 不點交
7.1 坪 / 42.5 萬
2025/12/3
2拍 不點交
25.9 坪 / 18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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