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7地號土地為門 牌號碼新竹市香山區元培街323巷10之1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按即暫編577建號)之基地等語;現 場觀之建物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 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 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拍定後拍定人不 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建物或 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 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又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 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處理;況本件房屋使用座落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投標人或應買人 於投標或應買前審慎考量、自行注意查證並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均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 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建物部分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均不點 交。
3.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