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88年7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
3.
1336地號土地為道路用 地,1314地號土地上有數間房屋;另本件標的於114年7月11日查封建物時,債務人之胞弟在場 表示房屋現由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牆壁目視有龜裂,在場人稱下雨時會漏水,另 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312地號土地為中港路43之20號至43之18號房屋前方一部分之既成道路,131 4地號土地為中港路43之1號側邊空地至中港路35號房屋,其上坐落數棟房屋,1336地號土地為 中港路43之1號側邊空地至中港路35號房屋前方之既成道路;另於113司執32111號案件查封本件 未保存登記建物時,在場人表示「中港路43號」門牌為兩棟相連建物,外觀為三層(頂樓為加 蓋鐵皮屋),本件查封房屋為面對二棟相連建物之右側建物,並稱房屋有龜裂、壁癌、漏水;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編號1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六、本件房屋現由債務人之胞弟居住使用,另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三筆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之標的有優先購買權;惟合併拍賣之 部分標的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10.
本件拍賣三筆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 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