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民國114年6月18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債務人母親王○玉在場陳稱,執行標的由債務人自 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 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7.
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單獨占有部分,故拍定或應買後不點交;共有 人對該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其他標的一併購 買,又於優先購買權人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或應買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如有爭 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因拍賣條件、標的變更或有不當,執行法院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將來有被 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9.
編號2之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同段720地號土地(面積約3.27平方公尺),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 虞,占用土地不在拍賣範圍,拍定人與基地所有人應自行處理占有使用關係,請投標人注意。
10.
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購買權,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應依同樣條件連同合併拍賣其他標的一併購買,如有行使意願請儘速向本院陳報以利通 知。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 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11.
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 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12.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 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 應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 買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