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8月7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242地號土地上有部分建物 和空地,為計畫道路;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現況主要為計畫道路,另 有部分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 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 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 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 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最後寄達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上午9點止(第2次拍賣)。
9.
開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上午10點30分。(通訊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