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1148-1相連,其上有種植芒果,另有部分其上有貨櫃屋搭建涼棚、灌溉設施、鐵皮屋等佔用。
5.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作物(芒果)、地上物(貨櫃屋、涼棚、灌溉設施、鐵皮屋等)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 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 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 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 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 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廢標,且如提出之證明文件 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 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 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 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 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 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13.
拍賣土地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60-1條或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租人 者,該第三人亦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 買人注意。
1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