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1111-1地號土地有平房等建物多棟坐落,1111-3地號土地 則大部分為道路小部分有平房建物。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 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 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 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7.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一併行使優先承買 之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 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 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8.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 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