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夫葉嘉峰在場稱,拍賣標的目前由 債務人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未有出租或出借之情形,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六、5877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