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4年5月26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962地號土地有三間未辦保存登記之平房及一鋼架 車棚占用,在場人姜○○稱門牌號碼崇德90-2號及90-4號房屋係我母親購入,現由在場人及 家人同住,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等語,上開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有使 用土地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 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