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因債務人之子李○?而進入,係由債務人 之子居住使用,依現場調查所得,以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經當場向在場人李○ ?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均無。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 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土地由地政 人員指界,321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其上尚有慈安路12巷內其他建物坐落其上。嗣 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履勘時,仍由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協助指界,建物因第三人李○如 在場而進入,由第三人李○如、李○璇(均為債務人女兒)居住使用,增建情形與假扣押 同,另雖無嚴重漏水之情形,但一樓客廳及三樓浴室有漏水痕跡。土地部分經地政人員指 界:321地號土地為建物所坐落及整個社區之基地,部分為道路、部分劃設停車格。建物經 債務人於114年7月21日陳報自109年1月1日起出租予第三人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辦公使 用,並提出各年度房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為證,並提出租約影本,最新租期自113年1月1日 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目前租期尚未屆滿,建物於拍定後不點交。321地號土地僅拍賣債 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於拍定後亦不點交。
5.
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另甲標為集合住 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甲標內暫編1135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 建物208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甲標暫編1135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327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