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並勘測稱:五權段859地號現況除查封建物坐落外,尚有空地,已整地準備 耕作,建物部分無增建。屋內大致已興建完工,尚有細部(如燈飾、牆面粉刷等)尚未完 成,廚房及客廳房間均無任何設備及家具。拍定後僅點交建物部分,其餘部分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於拍定後點交。
6.
本件標的土地封時已整地準備耕作,據債權人陳報係債務人耕作,惟耕作人未向本院陳報 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占用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六、本標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3 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7.
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 內併附:
8.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9.
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 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11.
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經本院函詢警局,就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據警局詢鄰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 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14.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15.
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16.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 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 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 嚴重漏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 (應買、承受)前,應再自行查明(如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 理委員會進一步查詢),或向本院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其附件。
1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8.
本件執行標的僅附表所示土地、建物,其上若有其他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 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 其占有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十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優 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