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81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 員稱:8筆土地相鄰,為空地雜草;
3.
345地號土地上有貨櫃屋(有無占 用需鑑界)。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 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 意查明。
6.
38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372地號土地為 都市計畫內廣場用地。
7.
38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 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8.
345地號土地上之貨櫃屋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13.
381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 六、
14.
38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 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 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15.
381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 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 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 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