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9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671-4地號位於明德路91巷24號房屋後 方,無對外出入口,無法勘查土地使用現況。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六、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