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113年7月17日),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土地為部分空 地、機車棚一座及本案建物座落,該棟公寓1樓為平面車位;另本案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 場,債權人稱建物係債務人自住使用,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 拍定後僅建物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全部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式公寓大廈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六、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停車位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 人請自行查明,由拍定人自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 由請求增減價金。
8.
本件參考113年度司執字第139881號案件第3次拍賣價格核定為第一次拍賣底價。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