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分別於民國114年3月2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至3土地無路可達,為雜樹林,編號4土地上有3棟鐵皮屋(門牌號碼高雄市內門區墩子腳29─4號、29─5號、29號)及果樹,編號5土地為雜林,編號6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內門區墩子腳5─26號、5─20號)、廢棄矮平房一間,部分為空地、道路、水池及豬舍,且債權人代理人稱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編號1至6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內門區墎子29之4號、29之5號、5之26號、5之20號(內門區菜公坑段52建號)號等4棟農舍,依建物謄本及房屋稅籍紀錄表所載,農舍皆非債務人所有,故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併同移轉限制,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114年3月11日函所示,門牌號碼高雄市內門區墎子29之4號、29之5號、5之26號農舍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菜公坑段1138地號、1151地號、1189地號及1139地號土地之權利;高雄市內門區墎子5之20號農舍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菜公坑段1139地號、1152地號及1190地號土地之權利。若有數農舍所有權人同時聲明優先承買土地,則按比例承購;農舍所有人有較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買之權利,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