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7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之母表示,系爭房屋由其居住使用中,為三房兩廳二陽台格局,每年清潔費新台幣2100元,無車位;另據地政人員表示陽台為增建。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依債務人占有使用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六、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系爭標的有無管委會、大樓規約詳細內容為何、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暨實際金額為何,均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0.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