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9月15日及前次執行之查封筆錄,系封房屋無水電,牆上日曆停留在2013年2月25 日,似無使用居住情形,但屋內堆滿雜物,有一點壁癌在牆壁上,據鑑價人員稱系封房屋無增 改建情形,一樓大門旁之信箱留有「張淑家」之信件,據員警稱其現未居住於此,但約1至2個 月會至警局領取寄存之信件,且屋內桌上尚有擺放107年11月24日之選舉公報,顯示之前仍有人 出入系封房屋。另據前次鑑價報告所載,系封房屋有嚴重漏水情形。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房 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 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
3.
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 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承 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買、承 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 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 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
5.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所稱「規約」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者為限,亦包括共 有人就不動產訂立之其他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 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6.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 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 人注意。 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 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20萬元,林○萱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20萬元及億圓富投資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拍定後均塗銷。
7.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 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