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一宮廟(陸天宮)、倉庫、廁所 (均由陸天宮使用),部分土地有果樹、雜樹。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 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 點交。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
7.
依民法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