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在場人吳○○即債務人胞兄稱:系爭建物現由債務人吳孟勳與母親同住,二樓天花 板嚴重漏水。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6.
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 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7.
拍賣之建物座落之基地,均為第三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表示 債務人承租實踐段18-
8.
27地號土地,惟未承租實踐段19地號土地。請應買人自行向第三人查 明承租事宜,日後如遭第三人主張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 機關洽辦,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該建物是否遭占用基地 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 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