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使用範圍無確定界線,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5地號土地為16建號建物之基地,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276建號);一樓客廳擺放神明桌,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據債務人及其家屬稱,土地及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另據前案拍賣公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有多棟建物坐落,拍賣建物為一層平房,據債務人之家屬稱,漏水嚴重,屋子外牆有網子包覆住,避免水泥塊掉落,疑為海砂屋。拍賣土地及建物均係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占有使用詳細情形請應買人應至現場自行查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7.
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276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建物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10.
其他事項:依雲林縣崙背鄉公所函覆,本件拍賣之豐榮段165地號(重測前:貓兒干段303地號)土地,經查已登記有地上建物豐榮段
11.
18建號。依雲林縣政府函覆,本件拍賣之豐榮段165地號土地,經查已登記有土庫鎮菜園段15至18建號,並登記有雲林縣崙背鄉公所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