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土地上是否種植檳榔、波羅蜜、樹葡萄及竹子等作物,須經鑑界始得而知,且作物未併付拍賣,又作物實際收穫權人不明;部分土地有所有權人不明之鐵皮建物占用,實際占用面積須經鑑界始得而知,因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點交。
3.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為裡地,出入須經鄰地,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8.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