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145─
3.
145─91地號土地相連,其中145─90地號土地現況為魚塭,相鄰之145─91地號土地其上則有建物坐落。拍賣之145─89地號土地現況應為田地,有農作種植其上。惟土地之四周界址仍待鑑界始能確定。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作物、地上物及建物,拍賣之145─90地號土地現為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145─9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裡,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145─89地號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上揭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8.
優先承買權:1‧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份比例共同承買。2‧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9.
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法院及本公司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無實體審查權限。3‧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10.
。4‧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六、拍賣標的145─91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1.
其他事項: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