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7月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203地號土地上有農舍、果樹、雜木林、 空地、道路,另一建物(門牌號碼:南庄鄉獅山村1鄰17號)有無占用應以實測為準。204-2地號土地上有一鐵皮屋,其餘為空地。763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債務人在場稱建物自住, 無出租。
3.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鐵皮屋、本件400建號以外之其他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 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10.
本件土地上400建號以外之其他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11.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4.
76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 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5.
本件建物係農舍,其建物所有權應與其坐落基地一併移轉於同一人,且應買人應符合無自 用農舍條件,並應將
16.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7.
申請人房屋 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8.
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文件附於投標 書,始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