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55地號:部分面積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番子坑23之1號』房屋 (以下簡稱23之1號房屋)基地,部分為週邊水泥空地、雜木林。?58地號:位 23之1號房屋東南方約40米處,其上有鐵皮工寮、部分面積為菜圃、柚子樹,部 分為雜木林。?61-1地號:位23之1號房屋東南方約29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 林,無路可達。」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3筆)應有部分。上開23之1號房屋、鐵皮工寮、菜圃、柚子 樹等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 件拍賣標的。上開23之1號房屋、鐵皮工寮、菜圃、柚子樹及其他定著物、農林 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 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4年8月到院之估價報告稱:「(3筆)土地均為農牧用地。臨路狀 況:鄰近番子坑農路。地勢平坦。區域位置:郊區。交通運輸便利性:尚可。 嫌惡設施有無:無。」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