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3筆土地相鄰,地上有三合院、建物、空地及巷道。惟 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 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1044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餘為鄉 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7.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土地共有有依本拍賣條件一併行使優先承買之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 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 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 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8.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惟須提出其符合前開規定 之證明文件始能准許。建物所有人就其坐落之某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得標 人、承受人或上項行使優先權之共有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請應買人自 行評估注意。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