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上為 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 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 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 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 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 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 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 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 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 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