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542-1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 拍定後不點交。
6.
113年9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在場表示,依判決所載為歷史建物,現為空屋,之前為陳 繼盛出租占用。541-
7.
542-1地號為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45號旁空地,部分有建物之鐵 棚占到,大約僅90公分占用。113年9月13日陳繼盛具狀陳報,由101年8月17日公告登錄為歷史 建物開始至今,陳繼盛從未出租或占用。並稱於111年4月4日有第三人強行將郭先生大量物品搬 入,占用1樓,不久又繼續搬入大量木材物品,因故占用人為郭先生非陳繼盛。
8.
113年10月8日測量增建(即暫編2420建號建物)時,現場同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52號判決內 容及判決之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載。1樓處有毗連之鐵皮建物與原建物內部 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為空屋。於1樓處另有外梯、外梯旁相連之水泥塊。於2樓處有外梯上 方水泥樓板、2樓廁所外側之水泥建物、1樓通往2樓之內梯上方樓板位置所在空間,外梯與2樓 不相通,外梯僅與判決附圖A-1鐵皮建物相通(係指外梯在鐵皮建物旁),外梯為歷史建築一部 分。外梯通往2樓處因有水泥封頂而實際上無法通行。屋內有一簡便搭建之內梯可通往2樓。債 權人代理人表示屋內大量物品占用,為共有人郭川上所有,並表示會搬離。債權人吳政翰於114 年6月5日具狀表示,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45號1樓屋內之物品均為其所放置,並無郭川上 之物品,於系爭不動產拍定後點交時,會將1樓屋內所有物品撤遷騰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年7月26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13027910號公告,新增「延平北路 二段45號戶外梯」為歷史建築「延平北路二段45號店屋」歷史建築本體,新增「大同區迪化段 一小段541-
11.
542-1地號」納入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新增後之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 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歷史建築本體為延平北路2段45號建築本體(含戶外梯),建物為大同區迪 化段一小段867建號(建物總面積100.83平方公尺),建築物坐落土地為大同區迪化段一小段541 (16平方公尺)、541-1(3平方公尺)、541-2(4平方公尺)、542(36平方公尺)、542-1(5平方公尺) 地號等5筆土地。(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表示,所有人 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23條 第24條及相關法規辦理歷史建築管理維護及修復再利用事 宜,拍定後請得標人注意應依上揭法律規定維護及使用。
12.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 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 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7.
本件不動產為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 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 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即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18.
本件拍定人如非優先承買權人,應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