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3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76地號現況為部分建 物佔用(門牌:蓬萊村小坪2號)、部分水池,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債權人於14年4月9日具狀陳報:地上建物之門牌即債務人之戶籍址,經詢 問債務人表示地上建物係親友合夥為養殖鱒魚蓋的,債務人無償供親友使用, 現建物因已歇業,無人居住使用。
4.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11.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