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6月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9-12地號現況為田地、部分為廢棄磚造房;91地號現況為田地、部分道路;172地號現況為雜草 地、部分為河床,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6.
91地號,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172地號係拍賣標的物之 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優先承買權:172地號,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1.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