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4年3月1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林美秀即債務人之母親在場稱,為債務人與家人自行居 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債務人房間在三樓。114年6月9日測量三樓增建(即暫編11030建 號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暫編1103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 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優先承買權: 8198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拍定人 如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 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