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二樓現為7-ELEVEN潤泰門市承租使用,一樓除超商營業空間外,有一倉 庫,內有冰箱及一廁所,二樓除超商用餐區外,有一辦公室、一倉庫、一廁所;並據統一超商 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稱,現出租與其作營業使用,租賃期間自112年2月15日至116年2月14日止, 租金為每月159,996元,依持分比例分配(即16,000元)。
4.
四樓依轄區員警訪查調查表,現由 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原屬第三種住宅區)。
5.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 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 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54年11月4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山分局113年12月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68917號函覆,經訪查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及火災 受損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0月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43991號函覆,非該處 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 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 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