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6月10日現場查封時,據管理員及鄰居表示建物已很久沒有人居住。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汐止分局114年7月25日函覆為現址已為空屋,無人居住。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截至114年6月3 0日止已積欠管理費新臺幣10,128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6755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