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
3.
14地號:部分面積為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三重橋8號』房屋 (下簡稱8號房屋)基地,部分面積為雜木林,部分為空地。
4.
240地號:位 於8號房屋東南方約19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5.
259地號:位 於8號房屋北方約38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6.
262地號:位於8 號房屋西北偏西方約40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 民國114年9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之標的土地皆屬國家公園區,14 地號屬第三種一般管制區;
7.
262地號土地屬第四種一般管制區。」等 語。拍定後,倘有通行(地役權)法律關係爭議,悉由拍定人自理。 本件僅拍賣土地(4筆)應有部分,上開8號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 上倘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8號房屋、及其他定著 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 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民國113年1月30日陽企字第11300 00633號函稱:「
8.
262地號土地均係本園『第四種一般管制區』,原 則允許作農業使用…請參閱本國家公園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保護利用管制原 則第21及26點。」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