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敲門無人回應,據地政人員表示35-117地號其上為門牌長春路三段59號 房屋座落,測量時共有人彭玟瑋配偶在場表示一樓為彭貴玲經營貴綾專業美容沙龍使用,二至 四樓為彭玟瑋及家人居住使用,二樓經營視障按摩。房屋非海沙、輻射屋,無非自然死亡情 事,但一至四樓因隔壁漏水,牆面有滲水情形,化糞池會回堵。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點交,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 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 人注意。又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該占用之鄰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且使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7.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