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拍賣之土地部分有鐵皮建物坐落,部 分為空地。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嗣本院於114 年6月間現場履勘,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土地部分有鐵皮建物及磚造建物坐 落,部分為巷道。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 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 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 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