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上有王生明路41巷10之1號、10之3號建物,部分為道路用地。
7.
本件土地於國114年4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王生明路4 1巷10之1號、10之3號建物,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土地上有納稅義務人為第三人的門牌號碼為王生明路10之1號、10之3 建物座落其上,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