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31日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債務人之父親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父親) 居住,並稱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但下大雨時會輕微漏水,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應自行負擔。
3.
114年8月18日債權人陳報,本件建物有許多於921地震時產生之裂痕,且有漏水、壁癌等情 形。
4.
上開建物占用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 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上開建物占用之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 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6.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暫編第265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12.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