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30634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8月22日現場執行時,債權人在場開門,經入內檢視房屋無人居住,有嚴重漏水、 地震受創情形,債權人稱部分有海砂輻射情形,曾發生住客服藥過量死亡事件。內有樓梯通往 閣樓,現場有些許雜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三30634建號占用
5.
194-5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 請應買人留意。債權人另提出30634建號就占用193-5地號土地部分經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871 號判決應拆除占用部分返還土地之民事判決到院,故隨時有被土地所有權人拆除之風險,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 四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9月16日函覆稱: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301巷150弄5號1樓及 夾層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位於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臺北市北投 區大度路3段301巷150弄5號1樓旁建物係位於防火巷(間隔)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以上均屬特 殊專案情形,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 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9.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 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 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二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 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10.
無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