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 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磚造平房(廢棄)、加強磚 造樓房。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 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 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之。
10.
依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函,拍賣之土地有申請使用執照2筆,故就土地利用及 使用有無相關之限制,仍請應買人或拍定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