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90地號土地為復興路12巷 巷道;791地號土地上有4間房屋(門牌號碼:復興路12巷15-1號、12巷15-2號、 88巷16號、88巷8號),亦有復興路88巷巷道,後面有一塊空地。惟實際使用及 建物坐落、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791地號土地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 請投標人注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 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均)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 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9.
本件790地號土地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 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0.
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8月26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438076200號 函,791地號土地領有
11.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02159號使用執照(門牌號碼:高雄 市大社區三奶里復興路88巷16號),屬建築基地一部分,內含法定空地。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 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土地使用分區:790地號土地為人行步道、791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住